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三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九十五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三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到场的; 临时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回避,不能当场确定更换人选的; 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其他依法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 延期听证的原因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重新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并在举行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