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三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九十七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三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举行听证: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的;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