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三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九十八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三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案由;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证人证言; 按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