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一条 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按照规定征收滞… 第十二条 进口转关货物,按货物到达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征税。提前报关的,其适用的税率和汇率是指运地海关接收到进境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如果货物运… 第十三条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向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指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货物运… 第十四条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后,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第十五条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提交下列单证办理转关手续: 第十六条 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当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的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第十七条 直转的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第十八条 直转的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凭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第十九条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中转转关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批量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中转的转关货物,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当凭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