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八条 直转的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凭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船舶监管簿》。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