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当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的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