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一条 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按照规定征收滞报金。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