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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第十五条 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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