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第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