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条 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