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海关或者申请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中介机构认证结果经海关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