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