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

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