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