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可以依据其原产国(地区)适用相应的《协定》项下税率。 第二十六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上无论是否标明货物原产国(地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适用对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在进口货物收货… 第二十八条 同一批次进口原产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时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 第二十九条 原产国(地区)申报为成员方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原产地证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 第三十条 为确定原产地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实进口货物的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项下税率: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