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
货物的商业发票;
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证明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
货物的商业发票;
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证明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