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从出口成员方运输至进口成员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未途经其他国家(地区);

途经其他国家(地区),但除装卸、储存等物流活动、其他为运输货物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必要操作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并且处于这些国家(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