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原产地证明 第十八条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第十九条 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 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当具有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的原产地证书编号和签发日期,并且注明“CERTIFIEDTRUECOPY”(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字样,视为原产地… 第二十一条 原产地声明应当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该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可以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资… 第二十三条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原产地证明的有关规定,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四条 原产地证明自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