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原产地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原产地证明 第二十一条 原产地声明应当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该经核准出口商的唯一编号; 具有唯一的声明编号; 具有开具者的姓名和签名; 注明开具原产地声明的日期; 出口成员方已向其他成员方通报该经核准出口商信息。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