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原产地证明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原产地证明 第二十条 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当具有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的原产地证书编号和签发日期,并且注明“CERTIFIEDTRUECOPY”(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字样,视为原产地证书正本。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