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原产地证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英文填制,具体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