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原产地证明自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与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