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同一批次进口原产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时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拆分申报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