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有效《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的;

海关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