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第二十八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二条 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第三十四条 法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三十七条 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