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 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