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