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