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四章 民用机场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一节 第四章 民用机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第五十三条 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行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依法落实国防要求,提高安全水平和运行效率,促进民用航空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场址和总体规划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并根据机场运行安全、国防要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对周边区域实行… 第五十五条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项目建设公告。 第五十六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民用机场项目建设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照明设施、无线电台… 第五十九条 民用机场项目建设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可能… 第六十条 民用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必要设施、采取适当措施,维护民用机场运营秩序、保障民用机场运营安全。 第六十一条 国家在民用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依法划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在民用机场运行的时刻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机场容量范围内协调配置。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使用民用机场及其助航设施,应当缴纳使用费、服务费;使用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四条 民用机场废弃或者改作他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章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