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四章 民用机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民用机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民用机场项目建设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照明设施、无线电台(站)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当事人逾期未清除,经催告仍不清除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