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未经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设置、使用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设备、仪器、装置;
修建、设置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铁路、公路、堤坝、电力设施、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开展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信号传播的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