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四章 民用机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民用机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机场分为公共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以下简称通用机场)。 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临时起降场地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