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四章 民用机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民用机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场址和总体规划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并根据机场运行安全、国防要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对周边区域实行规划控制,依法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