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三节 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运输凭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就每一件托运行李向旅客出具行李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货物运输应当出具航空货运单,并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第一百二十条 航空货运单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 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 第一百二十四条 除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外,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一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无论为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可以以本人的名义分别行使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所赋予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客票、行李票、航空货运单等运输凭证应当为书面形式。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