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无论为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可以以本人的名义分别行使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与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同的合同条款,应当在航空货运单上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