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就每一件托运行李向旅客出具行李票。

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行李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经停地点;

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