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节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九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 第五十条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一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二条 诉讼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但是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必须对当事人和其他人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 第五十四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