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审查和复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四条 一件植物品种权申请包括两个以上新品种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要求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未进行分案修正或者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三十五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六条 除品种权申请文件外,任何人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的与品种权申请有关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出: 第三十七条 自品种权申请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以及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相… 第三十八条 未经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在品种权授予前不得修改申请文件的下列内容: 第三十九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对品种权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根据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 第四十条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品种权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第四十一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出办理授予品种权手续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第1年年费。对按期办理的,农业部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 第四十二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案件、品种权无效宣告案件和授权品种更名案件。具体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