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一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出办理授予品种权手续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第1年年费。对按期办理的,农业部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公告。品种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期满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品种权的权利。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