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品种权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

属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

不符合命名规定,申请人又不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要求修改的;

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