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九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对品种权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根据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