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除品种权申请文件外,任何人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的与品种权申请有关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出:

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当事人当面提交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当面说明材料存在的缺陷后直接退回;通过邮局提交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视为未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原材料一起退回;邮寄地址不清的,采用公告方式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