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是否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选择的近似品种是否适当;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来源是否公开。

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有疑问的,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