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二条 保藏中心和测试机构对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应当防止繁殖材料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任何人不得更换检验合格的繁殖材料。发生繁殖材料丢失、被盗、更换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