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五条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木本、藤本植物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 第三十六条 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测试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第三十八条 自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延误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