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品种权人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检测、测试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经检测、测试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种权的终止,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