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自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的决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和公告,并由复审委员会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