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 第六章 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六条 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测试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