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2001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构是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外商独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六条 码头港口机场等可能对货运代理行为带来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企业不能作为合营方。 第七条 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包括其关联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2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第九条 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部门审核并批准企业的设立并颁发《外商投…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一年且合营各方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外商投资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行业法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将依… 第十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货代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民间团体及同业行会,自觉接受同业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在大陆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外经贸部于1996年9月9日颁布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