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外商独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设立外商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外商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在此之前,外商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50%。